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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提到的32个“不得”包括什么?警惕信用卡雷区!

本社记者 王珊珊 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2023-03-28

农金眼

12月16日,银保监会就《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点此查看原文)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共提到32处“不得”,1处“严禁”。


“近一时期部分银行信用卡业务经营理念粗放,服务意识不强,风险管不到位,存在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亟须推动银行强化审慎合规经营,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记者发现,在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的2021年第19号通报中,华夏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7类违法违规问题中,便有3类与信用卡相关。在此背景下,《通知》的出台必要且及时。《通知》对规范息费收取、治理过度授信、转变发展模式、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严格外部合作管理等五个重点领域,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全文提到32处“不得”,1处“严禁”。“《通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商业银行应以此为契机,对不合规行为加快整改。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特别是要转变信用卡业务发展模式,从单纯追求规模和速度增长转向专业化、精细化的高质量发展;合理核定信用卡额度,尽量减少多头授信,严控过度授信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通知》给机构留出了整改空间,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在文件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整改32“不得” + 1“严禁”

从事信用卡业务员工的合规培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每人每年不得少于30小时。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卡数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者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者主要考核指标。


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数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内部统一资格认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该机构信用卡发卡营销活动。


不得承诺发卡或者承诺给予高额授信。


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


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营销信用卡。


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


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调升授信额度。


不得将风险模型管理职责外包。


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者捆绑签订。


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


不得对分期业务提供最低还款额服务。


不得仅提供或者默认勾选一次性收取全额分期利息的选项。


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


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通过合作机构管理和控制的网络平台、页面或者其他电子渠道受理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一合作机构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多家合作机构各类渠道发起申请并获批信用卡的发卡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发卡数量的25%,授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授信余额的15%。


不得直接或者变相由联名单位代为行使银行职责或者用联名单位品牌替代银行品牌。


除通过本机构自营渠道取得客户单独授权的,不得向联名单位回传与其权益服务无关的信息。


不得通过发行联名卡或者借助联名单位渠道超出经营区域限制开展业务。


不得与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下属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合作发放联名卡,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名单位不同合作内容类别之间不得相互混同和交叉捆绑。


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或者公开客户欠款信息。


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除现金提取业务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违约或者逾期未还款的客户收取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的已发生透支本金。


不得与违法违规进行数据处理的机构开展合作。

合规经营!勿踩雷区!

32个不得,1个严禁!银保监会对信用卡业务提出监管要求!
7类违法违规问题!这家银行被通报!

编辑:王珊珊;审校:王峥;审核:王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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